元宇宙的新維度治理框架

精彩回顧

元宇宙的新維度治理框架

議程

14:00–14:05     活動介紹

14:05–15:45     焦點座談

  • 主持人-李建良 所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 與談人
    • 陳家駿 理事長(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
    • 高崎鈞 理事長(台灣區塊鏈愛好者協會)
    • 李紀寬 助理教授(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曹筱玥 系主任(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設計互動學系)

15:45–16:00        現場問答

會議紀要

陳家駿 理事長(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

陳家駿理事長說明元宇宙目前還在瞎子摸象階段,相關重要要素包括:區塊鏈、智慧合約、AI科技、邊緣和量子運算、AR擴增實境、VR虛擬實境、MR混合實境、虛擬貨幣、NFT等。元宇宙的精隨在於體驗與互動,與他者共創經驗為其中關鍵,而這也衍生出個資保護等重要法律議題。例如,用戶為了在元宇宙中與其他用戶進行互動,會提供生物特徵、興趣、消費習慣與偏好等重要資料,因此相關保護措施極為重要。其他法律問題包括:著作權、商標權、新型態數位犯罪(深偽技術、數位身分公然侮辱等)、加密貨幣金融管制、資安、司法管轄權歸屬、證據保存等問題。

他接續介紹了諸多不同國家所發生有關元宇宙訴訟案例,像是奢侈品牌愛馬仕控告將柏金包形象NFT化的創作者侵犯智慧財產權及企業商譽等。NFT目前已產生包括著作權、商標、財產、不當得利、交易安全、送達、洗錢詐欺等法律爭議。

NFT產品是一堆編碼,理論上已與編碼前的參考範本或實體不同,然而,販售NFT須秀出參考範本的原商標,因此衍生出侵犯商標權之疑義。除商標權外,著作權、姓名和肖像權等爭議也層出不窮,且由於NFT使用者多為匿名,因此產生法律文件難以送達至告訴人與被告手中的問題。此外,儘管目前NFT尚不屬於金融產品,但FBI曾起訴利用NFT進行內線交易的不法人士,相關金融犯罪值得關注。

目前NFT交易平臺不受監管,且具有去中心化性質,當發生法律爭議時,其責任歸屬未臻明確,中國杭州法院就曾認定交易平臺須承擔NFT侵權責任。至於NFT是否構成財產權,英國和臺灣最高法院的判決皆持肯定觀點,臺灣最高法院認為,NFT在技術上屬電磁紀錄,受財產權保障。陳理事長最後建議,當今相關政府機關不必急著對元宇宙制定新法律,而是多蒐集不同國家的案例,再回頭檢視台灣現有法規有沒有辦法處理相關問題。

高崎鈞 理事長(台灣區塊鏈愛好者協會)

根據美國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base定義,元宇宙是大規模、持久且可即時操作的平臺。元宇宙包括物質與虛擬世界,是一個獨立運作的經濟系統,性質為去中心化,人類可透過數位身分進行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當然也涉及安全隱私與信任問題。而元宇宙世界為開放架構,所有人皆可參與,背後技術為區塊鏈,該技術所帶來的去中心化特性可讓使用者自由出入,其運作與決策都相對透明。

區塊鏈依靠智慧合約運作。智慧合約會將訂約雙方的協議條款寫入程式碼,幾乎無法被修改,可解決不履約與違約問題。由於區塊鏈中的資料不可消除,可保證遊戲規則和相關資料無法任意竄改,適合在龍蛇混雜、無法被輕易信任的開放環境中使用。區塊鏈資料治理模式可用於跨領域、跨界、跨境、跨產業與跨平臺,不僅如此,區塊鏈還能防止壟斷、凝聚產業共識。

區塊鏈並非毫無缺點,其無法處理鏈下資產,且須透過外部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方能與外界接軌。此外,為同步所有節點、執行智慧合約,區塊鏈尚不能進行複雜運算。他也強調,沒有完全的中心或去中心化,只有程度差異。實體世界的交易行為除買賣雙方外,會需要許多的中介者,但是在元宇宙,只要靠智慧合約就可以達成交易目的,但前提就是交易雙方的數位資產與狀態都保存在區塊鏈,才有可能被智慧合約處理,也就是把Law寫入Code裏頭。高理事長認為只要大家皆相信中心權威治理,就沒有非得要區塊鏈不可;因為去中心化還有執行效率低,交易成本普遍比中心化系統還要高的問題。

目前中心化的資料處理模式仍為主流,區塊鏈未來能否普及,實有疑義。儘管去中心化為發展趨勢,但短期內不可能建構出純粹的去中心化世界。

李紀寬 助理教授(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李紀寬助理教授引用Facebook的說法,提及元宇宙目前還離我們很遙遠,但相關商品與服務已推出,例如社群媒體、聊天室、遊戲及AR/VR服務等。然而,相對於手機遊戲得以在手機普及的特點,元宇宙遊戲的硬體需求較高,未來能否普及則尚待觀察。

元宇宙法律爭議包括:契約治理與規範、用戶隱私、言論規管以及各類刑事和民事糾紛。舉例而言,元宇宙中的虛擬身分可能面臨騷擾,而目前的解方是由平台業者從技術面為虛擬身分設定社交距離。

元宇宙未來三大問題規管包括:政府是否該介入規管元宇宙,元宇宙所產生的嶄新風險與爭議為何;平臺的責任歸屬與地位問題;一般契約能否處理元宇宙中的商業關係。目前元宇宙遊戲仍以平臺控制為主,如此情況恐將產生平臺和用戶權利不對等的問題,目前尚欠缺具體平臺審查標準,且平臺可以用戶違規為由進行懲處,但卻未提供用戶申訴管道,此外,平臺可任意中止或減少服務提供,此一現實恐將造成用戶蒙受損失。

在訂定元宇宙遊戲規範的時候,可參考過去遊戲公司的契約規範,例如停權規範、用戶回饋機制等。

曹筱玥 系主任(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設計互動學系)

曹筱玥系主任則介紹了北科大成立了第一個元宇宙XR研發中心,以及學生在虛擬與實體結合的元宇宙的運用包括:時裝設計(例如今年臺北時裝周出現的虛擬鄧麗君)、影響力不下於真人實況主的虛擬網紅、全身虛擬裝備以及虛擬觀光場景(例如虛擬的馬祖藍眼淚)。

他也提到,元宇宙的迷人之處在於,可在不提供現實世界商品的前提下,為消費者帶來愉悅感及永續體驗;而千禧世代是個體認世代,不見得是透過金錢來換取商品,而是使用者體驗。

提問與回應

Q1.角色扮演是元宇宙重要元素,其身分卻很可能與現實世界迥異,會不會造成數位身分不具人格權,僅有財產權的情況?

陳家駿理事長提到,國外已開始談論元宇宙人格權的問題。元宇宙角色具擬真性質,相似度高,數位身分會愈來愈像真人,預期將具有人格權。另外,誠如高理事長所言,去中心化雖是發展趨勢,但絕不會往純粹的去中心化世界發展,目前大眾對去中心化的看法迥異,而未來相關法律須根據元宇宙的發展情況而設。

李紀寬教授則回應,目前元宇宙訴訟案多在遊戲,以公然侮辱案件為大宗。在人格權方面,法院近期判決普遍認為,虛擬ID與真實人類人格可對應,數位身分並不僅是財產,也具有人格性質。

Q2.「用戶體驗」與「經驗分享」為元宇宙關鍵,請曹筱玥老師分享更多內容。

娛樂經濟正在轉變,根據我對學生的觀察,其大多希望能將娛樂融入於社群關係,這與元宇宙的特性不謀而合。社群參與為元宇宙成功的關鍵,使用者能活在元宇宙的故事裡面,並透過與元宇宙世界的互動,創造自己與元宇宙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