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社群平台透明度:多方利害關係人觀點

議程

14:00-14:05  活動介紹
14:05-15:45  焦點座談

  • 主持人-何吉森 教授(台灣匯流研究學會)
  • 與談人-
        • 李裕翔 經理(LINE Taiwan_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事務部)
        • 周冠汝 專員(台灣人權促進會)
        • 曾更瑩 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
        • 葉志良 教授(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

15:45-16:00  現場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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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路講堂於10月25日舉辦「提高社群平台透明度:多方利害關係人觀點」座談會,由數位匯流研究學會何吉森教授主持,邀請LINE Taiwan 公共事務部李裕翔經理、台灣人權促進會周冠汝專員、理律法律事務所曾更瑩律師以及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葉志良教授,針對社群平台業者的透明度受眾、哪些資訊應當透明化,以及透明度實施方式等面向,分別從其觀點分享並討論在法律規劃方面的重點或考量點,才能在顧及用戶隱私且保留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減緩社群平台上日益嚴重的極化問題。

何吉森教授開場時先提到,美國的TAPA法案中定義的資訊揭露不見得是要對政府來揭露,一些經濟或敏感性資訊得依法提供給研究人員等,這樣的揭露其實是很不一樣的發展;我們當然最關心的是平台到底握有哪些用戶資料,如何處理演算法,以及政府取得揭露資料後有沒有侵害人權的疑慮。對於今日活動不同利害關係人能夠共同討論,實屬難得。

李裕翔經理分享LINE 在透明度方面的努力成果,他提到目前LINE訊息是加密的,包括LINE的員工也無法得知用戶的通訊內容,也因此無法做出對內容加註警語標示;他也隨即提醒法規制定時應留意不同服務類型的特性,並作出差異性的對待。他另外提出具體調查數據,說明一般民眾對於私人通訊服務被政府介入的抗拒意識比公開社群平台服務更強烈,而民眾對於接受資料調取、資訊限制令或是加註警示的認同度也可能會有差異,比例原則的界線訂定也有賴進一步思考。李經理最後總結,在數位應用變化速度快的環境下,複雜的網路治理議題本來就是需仰賴多方利害關係人一起溝通、且耗費成本高的課題,他也提醒當參與討論的多元性降低時,我們就沒有辦法看到民主社會持續發展的機會,也因此強烈建議政府在制定相關法規時可以更多討論機會,也唯有如此,才能做出比較完善的治理方案。

周冠汝專員指出平台業者針對內容做審查時,至少要做到(1) 過去一段時間內依據哪些原因限制了多少內容;(2) 告知使用者為何內容被限制;(3) 讓使用者有申訴的機會,且為有效的申訴,例如人工審查的判斷標準,或AI審查的判斷標準等事項。他也特別提到執行內容審查時的文化敏感度,例如墨西哥的內容就不會用一個只會說西班牙文但非墨西哥人來執行。周專員也提到當前網路平台業者自律原則之一的「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2.0版本中提到建議政府在進行內容請求時,也應當有透明度報告,可根據不同的法律依據來公佈請求狀況。過去我國政府並無主動公開這些請求要求。再回溯之前,透明度始於企業的自發行為,是由Google所開始。周專員進一步介紹澳洲數位產業協會(Digital Industry Group, DIGI),該組織制定產業自己的不實及虛假訊息自律準則,組織中的企業會員可依實際需求自行決定應全部或部分遵循,並定期提供依此準則的透明度報告,這是可參考的模式之一。

其實,在台灣也曾有過類似的自律情況,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Taipei Computer Association,簡稱TCA)結合多家業者,包括一家台灣平台,針對不實資訊提出相關準則,可惜該準則沒有後續的透明度報告公開,導致無法追蹤該準則的成效。周專員提到目前尚未有任何本土平台提出透明度報告,而台權會也並不主張政府應該立法要求業者公開揭露,建議應該透過業者自發揭露是比較好的做法。他也建議可從隱私面向來看這個課題,因為當用戶越清楚自己的資料如何被應用,才可能降低用戶受平臺操弄的風險。

接著曾更瑩律師介紹透明度的不同構面,首先是最基本的網站使用者條款;第二種構面是平台對使用者張貼內容進行審查並處理的資訊揭露;第三種則是政府向業者索取或要求移除特定內容的資訊公開;第四種構面則是商業資訊,包括較無爭議的公司基本資訊,以及爭議性較高的廣告資訊,因為部分內容其實是看不出來是否為廣告,實作上也難以加註「廣告」;最後就是平台推薦廣告的演算法機制。曾律師強調,資訊揭露之目的是保護使用者,及個資與隱私;而以揭露(透明度)方式讓社會大眾來共同監督。也因此透明度的制度無論來自於企業自律或政府規範,都是一種監督機制。不同利害關係人對監督或揭露的內容範圍會有不同的看法,即使是對消費者族群一種族群,可能就會有很多不同的答案;而對政府來說,最大的期待可能就是能夠透過這些資訊揭露來抓捕罪犯。

曾律師同時簡介了美國《平台責任和透明度法案》(Platform 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 Act,PATA),該法案要求平台業者應當與獲特定條件核准的研究人員分享內部資料,至於要分享哪些資料則要等法案通過後才會訂定。此外,依PATA所產出的報告在公開前也應給資料提供的企業先過目後確保沒有商業機密資訊,及沒有隱私揭露才得以公開。PATA也設有獨立監督機制,在哪個時間點該做哪些事情都有規範,這個法案在程序設計上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因為網路平台世代交替很快,曾律師提到在數位平台領域,市場力量及企業自律可產生效果的速度會快於政府立法,但他也提醒為了防止監管機關的濫權,政府也應當要有透明度,目前國內法規中似乎只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類似要求。

葉志良教授先介紹數位平台的種類,包括連線業者、儲存業者(資料處理與儲存)、搜尋業者、電子商務、支付系統以及參與式平台。針對平台業者的規範演進方向也從一開始認定中介者與侵權者需負連帶責任,演變到賦予協力義務給予法律免責利益,再逐漸演變成為「法定義務」。而業者也逐漸朝向自律的方向發展,目前所參考的自律原則包含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及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他認為,單靠大型平台自律已逐漸不可靠,但是依法管制的結果通常只管得到本國的業者而已,無法產生效果。

針對透明度要求可來自於業者自律及法律規定,無論是來源為何,也要考量其監督機制,若用類似上市櫃公司治理方式套用在社群平台的內容審查,例如從設立獨立董事等的內控措施,似乎可行,不過不容易做到的是由公正第三方來檢視透明度報告等外部監督手段。葉教授也強調,要求透明度不能只是口號,單方面讓指定平台提供報告、風險評估作為正當化理由,反而更加強使用者對平台的信任度。他進一步介紹白宮剛公布改善競爭與科技平台問責的六大原則,他認為部分原則執行起來會需要高額成本,可能施行不易。

最後葉教授提出解決問題沒有單一答案,基於商業或其他公益目的,除了需要平台揭露外還必須要有第三方查核的方式;在內容審核部分,對於可能涉及違法或不當內容之標註判斷依據,都應對受影響之使用者進行說明,並給予陳述意見與救濟程序。

何教授最後歸納,透明度揭露由下而上的自發處理方式為較佳模式;當政府以法規範時,恐會造成業者以應付角度來公開揭露的結果。

葉志良教授簡報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