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資訊
日期:2020年11月20日(五) 下午14:00-16:40
主持人:詹婷怡 副理事長(數位經濟暨產業發展協會)
與談人:
- 余若凡 合夥律師(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 林建隆 主任(刑事警察局 科技犯罪防制中心)
- 陳昱奉 檢察官(嘉義地檢署)
- 蔡志宏 庭長(士林地方法院)
余若凡律師
余律師首先介紹刑事訴訟法中的扣押概念,該法扣押著重禁止處分,網站內容是否能作為法律上的「物」而被扣押,目前有所爭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物包括:違禁物與「供犯罪使用、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自2005年開始,平台上的紀錄也可被列為「物」,目前,刑事訴訟法主要針對「有體物」進行扣押。爭議點在於:究竟域名是否能算是「有體物」。依據目前法規,若無法尋獲犯罪行為人則無法確定域名為犯罪者所有,因此不足以成立扣押要件。
另一問題是扣押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若有,該如何執行?即使得扣押國外網域,仍須經過不同關卡,部分關卡難以解決。扣押與沒收的標的必須與域名的使用機制共同被看待。
林建隆主任
扣押網域名稱之目的在於使人無法連結到特定網站讀取侵權或違法的內容,也降低社會大眾存取到這些犯罪內容。以楓林網為例,網站不被看到的做法並非扣押,而是警方找到網站經營者者並取得域名的控制權,網址指向由執法部門設定的頁面,實質上是電磁紀錄的改變,也因此可能產生證據力的問題。
林主任認為所謂的域名扣押,應是要找出該域名的註冊管理機構,以取得該域名之控制權限。但實務上很困難,通常也都是在境外,也因此較簡易的作法是不讓侵權內容、賭博網站、惡意程式、一頁式廣告等受大眾存取,防止危害持續發生。不過此也可能有言論自由的疑慮。
林主任認為許多法官和檢察官不太了解域名扣押的問題,需要更深入的討論。技術上已經可以做到停止解析的,做法上是否合宜,仍有討論空間。
陳昱奉檢察官
陳檢察官以美國為例,說明域名扣押在美國是由民事手段處理。主要流程包括,許多犯罪域名的註冊商都在美國,管轄權歸屬於聯邦機構,且可以民事訴訟的形式向管轄法院提出證據與說明,進而聲請「扣押」。
搜尋、瀏覽並下載侵權網站涉犯相關刑責之可疑事證,再透過民事對物沒收程序 ,以涉案網站之網域名稱相對人,直接 向法院聲請扣押令狀。在取得令狀後,分別就向該頂級域名所屬之註冊管理機構及受理註冊機構,要求將域名轉向執法單位所指定之網域名稱 。
美國的舉證責任相對於台灣較輕,使不法域名被扣押的可能性大增,我國在民事法規上,並無規範對物沒收程序,陳檢認為應向美國學習,將民事適用範圍擴大。當域名上出現侵權行為,採取各種作為仍必須考量通訊和人身自由。此外,數位落差也可能形成「正義落差」,數位設備所在地與企業極可能擁有刑事司法制度的極大優勢。最後,陳檢建議域名的管轄不應僅由刑事,可先由民事和行政的面向處理,是比較妥適的方式。
蔡志宏庭長
蔡法官認為,域名議題複雜且值得關注,其管理模式橫跨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面向。2019年,台灣國際智慧財產權的評比較低,國內觀念是「若自身遭竊或遭侵權,則找警察處理」。DNS Block可在技術上查封侵權域名,然而,要根本解決,蔡法官認為還是必須將侵權域名定位為刑事議題。查撤域名的所有人相當困難,其認為可採沒收方式,運用域名轉址到到特定說明頁面等方式。
瑞典最高法院已有沒收域名的判決案例,瑞典最高法院認為,只要有所有權的物即可被沒收和扣押。另一個域名所有權爭議是西班牙政府要求 .cat 註冊管理機構停止解析該頂級域名下有關加泰隆尼亞獨立的相關網站,引發網路治理界很大的反彈。歐洲人權公約保障財產權,若域名侵害財產權,亦構成沒收扣押的正當要件。
在沒收和扣押的執行層次,依刑事判決確定執行,針對境內Registry,發函指揮執行即可,針對境外Registry,必須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處理。目前,法律仍跟不上科技的腳步。若深究司法上的沒收意義,除了剝奪所有權外,更重要的是剝奪違法之物的效用。最後,在犯罪現場禁止進入部分,若域名屬於犯罪現場,則應比照一般刑案現場,拉出封鎖線,在偵辦期間禁止使用者進入。
提問與討論
- 現場與會者提出看法認為,根據美國《通訊端正法》第230條,域名管理者不須為內容負責,也建議台灣警察單位可更積極參與ICANN會議,因為全球最重要的註冊管理局與註冊商均會會出席,透過會議討論彼此的困難與可能解法。
- 講者回應方面,蔡庭長首先認為,若期望國外的註冊管理機構處理,相信他們會期望依據法院判決書,或許停止解析DNS是不得不的選擇,也能達到一定程度的沒收效果;余律師則再次強調從民事的角度比較可能解決域名問題。陳檢察官則提出誰有查扣的權力是重點所在,公權力的介入必須有所依據,目前台灣仍缺少直接扣押域名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