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程
14:00-14:05 活動介紹
14:05-15:45 焦點座談
- 主持人-劉昱均 執行秘書(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
- 與談人-
- 洪紹華 業務總監(晒太陽創意行銷)
- 張裕昌 總經理 (世紀奧美公關顧問 )
- 郭俊麟 助理教授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15:45-16:00 現場問答
會議記錄
台灣網路講堂於7月14日(五)舉辦「負責任的影響力:談網紅的社會責任」座談會,由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劉昱均執行秘書主持,並邀請晒太陽創意行銷洪紹華業務總監、世紀奧美公關顧問張裕昌總經理及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郭俊麟助理教授,共同探討建構負責任的影響力的方式,以及在網紅社群媒體的生態系統中,包括網紅、廣告主、平臺業者、甚至是廣大網友在內的不同利害關係人,又應該扮演妥自己的角色?
座談首先從網紅的定義開始談起,洪紹華認為粉絲數達一千以上且粉絲黏著度夠高,在業界都可以被稱之為網紅,例如KOL(key opinion leader,關鍵意見領袖),乃至於網路上常見的團購主或是KOC(key opinion consumer,關鍵事件消費者),這些人未必有很多粉絲或者高知名度,但在特定領域具有強大的影響力以及銷售能力;張裕昌則認為當其內容會在社群中產生話題並受討論,即可以稱為準網紅,張裕昌以近期的「白飯之亂」事件為例,說明雖然事件當事人均非社會所知公眾人物,但其事件帶來的討論聲量已堪比網紅所帶來的影響力;郭俊麟教授則從學術定義角度來看,可以從排行榜、點閱率、粉絲數來呈現影響力程度,惟目前並無標準的定義,而未來當有訂法規時,或許就會有定義網紅的需要,郭教授也進一步從網路使用者的角度來分享,他認為只要能夠對網路使用者產生影響力即可稱為網紅,例如粉絲實際去購買網紅團購的商品。
劉昱均進一步提問,過往大家熟悉的巨型流量網紅的影響力不見得高於小網紅,巨型網紅雖然瀏覽量高,但與實際商業利益(例如帶貨能力)或者行動號召力未必成正比,反觀小網紅(例如團購主、團媽等)藉由團購、直播等行為能獲得可觀的經濟收益,兩者所造成的實際影響力差距原因為何?洪紹華回應這是因為每個網紅會有不同的定位(例如科技、美食等主題),定位清楚的網紅可於特定領域內的受眾中產生很大的影響力及認同感,像是美食型的網紅在團購食品或廚具等產品時,會因為其愛好美食的形象更有說服力,進而讓更多消費者買單。洪紹華也補充,她認為巨型網紅之所以具有龐大的粉絲群,也是因為其懂得拓展不同定位以及產出泛大眾的娛樂內容,進而吸引更多不同背景的觀眾。
張裕昌認為巨型網紅的觀眾群已經不限於因認同而追隨的粉絲,更多的是因其知名度高而瀏覽的觀眾,其對該網紅不一定有高度認同,一但該網紅產出的內容不被一般觀眾所接受,或者造成社會高度討論,加之網路上對其的負面輿論沸騰,便容易造成巨型網紅的公關危機。他亦提出「中等美女」理論,這些相對小的網紅就如鄰居阿姨般親切,針對特定商品的帶貨量也會很驚人,且這一類型的網紅面對的風險相對小,較不容易被攻擊,因其影響力範圍多在同溫層群眾中,對於普羅大眾的影響力有限,即便講錯話也比較容易被原諒。張裕昌也進一步提醒巨型網紅應多加留意公關風險控管,注意自身言論與行為,網路上的輿論將隨時對其聲量造成嚴重傷害。
網紅提升或維持自己的聲量的方式,通常是專注精進自身的專長與定位,抑或是以大眾多數感興趣的主題(如知名賣場商品開箱等)來吸引更多觀眾瀏覽,但也可能造成觀眾對於其內容感到疲乏無感。究竟網紅該如何開拓不同群眾,洪紹華建議網紅應專注於自身專業領域,更應該進一步觀察時下市場趨勢去嘗試不同的主題,力求內容多元化。張裕昌則認為有大多數網紅起初並不清楚成為網紅的真正目的,往往會採取較極化方式在經營自己的內容,這也導致網紅翻車事件層出不窮,他認為除了專注自身專業領域外,亦可透過專業幕僚團隊的協助,做好公關防護機制以及擬定有說服力的轉型策略,讓網紅職業生涯能夠長久經營。
究竟網紅的影響力是否一定會造成負面影響?又有那些真實案例?張裕昌表示網紅的負面影響力通常伴隨著想成名的極化行為而來,他透過近期的網紅爭議事件提醒網紅必須審慎思考自身是否可承受其負面行為帶來的風險;洪紹華則點出許多網紅沒有意識到自身具有影響力,只考量到自己成名後的好處或利益,這也造就極端內容層出不窮。郭俊麟則從實際影響市民生活的觀點來談,進一步舉例某些景點或餐廳一但被網紅介紹過,因大量人群湧入反而造成鄰里受到影響。劉昱均也分享自身在iWIN機構的工作經驗,她發現在台灣屬於較極端的影片多是性暗示、挑逗相關類型內容,與國外如吞洗衣球等危險挑戰的內容有顯著差異。
網紅的極端行為或內容顯然對於社會具有一定負面影響,劉昱均提問是否可以從網紅自律來解決問題?郭俊麟表示公平交易法21條針對不實廣告內容有相關行政罰則,對於網紅代言或廣告行為具有約束力,他亦認為業主以及消費者的看法對網紅也有其制約力,但法律是最後的底線;洪紹華則認為自律取決於網紅自身的選擇,無法加以規範,她認為網紅和觀眾應該共同努力減少負面內容,除了網紅自律,或許也可透過觀眾對於負面內容的抵制去消弭此亂象;而張裕昌對此持悲觀立場,不過在言論自由精神下,他不認同運用法律或規範來強加規範網紅,但至少應要求不要做出違法或反社會行為。另外,他也提醒在周圍看戲的觀眾也要學習不亂起鬨,保持理智討論,因為如此可能將更加劇原本的極化行為。
劉昱均持樂觀態度認為,若將網紅自律的基準於建立大眾可接受的價值上,或許可能有機會成功推動,洪紹華也期待網紅能至少遵守不違法、不傷風敗俗等基本底線,觀眾也應有基本素養去拒絕極端內容,才能有效改善。郭俊麟也肯定必須從培養基本公民素養為基礎,讓創作者及觀眾有能力去識別有風險的內容為何。張裕昌則表示網路產業的發展時間短暫,對於自律標準尚無普遍共識,在短時間內是無法透過強制規範改善因激烈競爭導致的負面發展,他期待網路產業能像傳統媒體產業一樣,隨著產業發展的時間愈長,業界會逐漸凝聚對於自律規範的共識,進而形成穩定健全的產業生態。
關於從平台與廣告主端來改善網紅極端內容影響力是否可行,所有與談人對此都有類似的看法。平台維運目的以獲利為主要目標,為了吸引更多用戶能長時間停留,會透過演算法推播其偏好的內容以增加用戶黏著度,而其中可能就包含極端內容;而從廣告商下手或許是比較有可能的處理手段,因為品牌商會特別關注自身的商業形象並經過多重把關與篩選網紅、代言人的形象及內容。不過單靠廣告來矯正目前的現象也是效果有限,多數廣告主大多不會選擇與極端網紅合作,對其並無直接影響力。劉昱均最後總結,無論平台、廣告主或者網紅之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獲利,只是手段不同,或許透過大眾改變閱聽習慣及培養公民媒體素養,並且推動長遠穩健獲利模式(如知名網紅銷售聯名商品,開拓不同的的獲利管道),不一昧盲目追求知名度或高流量所帶來的紅利,或許也是一個可以發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