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資訊 日期:2020年6月2日(二)下午14:00-16:00 科技防疫與隱私保護的界線 李崇僖 所長(臺北醫學大學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 為什麼網路上的新冠病毒假新聞源源不絶? 羅元祺 編輯(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評論組) 專題演講1:科技防疫與隱私保護 李崇僖所長的演講主義探討我國在防疫期間,個資揭露的公眾利益與個人隱私平衡課題。他首先肯定本次會議的辦理,認為臺灣當前在控制疫情有成的後疫情時代,是一個很好的時機探討新冠肺炎與數位治理、隱私保護等重要議題。 李所長開場先舉出防疫期間出現有關限制人權的行為,包括隔離措施、入境管制、封城、蒐集受感染者的足跡、限制如口罩等物資在市場中的流通等。他進一步解釋隱私保護的理論,提到歐盟和美國各自對隱私保護的不同立場,其中歐盟以個人資料自主權為法理,亦即個資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才能實施,只有在具備法律依據或有公共重大利益等例外情形時,才可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處理與利用個資。美國則是以隱私保護為法理,隱私權的界線在於社會對隱私的合理期待。 講者進一步提到,在疫情發展之際,社會大眾會因為恐懼病毒的傳播而降低對隱私的期待,也會因此同意政府蒐集更多包括隱私在內的資訊來保護公眾。從隱私保護法理來看,倘若是美國理論,隱私揭露也因為是民眾合理的期待,而被允許;但是從歐陸體系觀點,重點則是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是否有授權,或者符合重大公共利益。至於要如何界定重大公共利益,也是可能會造成爭議。此外,當法律允許過度蒐集與暴露個資,會導致疑似感然者隱瞞病情,反而造成防疫破口,對公共衛生造成危害。李所長認為,隱私保護對於公共衛生的維護很關鍵,他以愛滋病患身分的保密為例,在保密與保護前提下,才有可能讓病患安心就診,也避免傳染病的擴散。 科技防疫取得個人資料的法源依據 臺灣在SARS階段已學習並形成一套防疫體系,但當時與當今最大不同之處在於,現在的手機普及率遠高於當時,而手機也成為防疫重大工具。臺灣能漂亮贏得此役,原因很多,包括像是臺灣人對於對岸疫情訊息的敏感度高,方能提早針對可能的疫情爆發採取行動;另外就是資訊的流通與透明等。但是科技不全然都是有助於防疫的,像是假訊息的散佈就是個明顯有害於疫情的科技應用。此外,科技防疫也可能產生新的人權問題,也因此個資保護與公益之間需要取得平衡。 防疫的有效與否,關鍵在於資訊蒐集的能力。傳染病防治法中有關通報流程、疫情調查方式,疫情監視、預警及防疫資源系統等規定,即是在蒐集資訊;李所長認為,資訊是最重要防疫物資,也是防疫決策最重要根據,當資料蒐集得當,即可達到精準防疫目標。但即便資訊是重要物資,多多並不益善,必要範圍內蒐集利用,才不會造成社會不信任、民眾刻意隱匿的結果。他也強調,在緊急狀態對於隱私的規範應寬鬆,而在非緊急狀態隊資料蒐集的規範就要越嚴格,而臺灣現在應是屬於非緊急狀態。